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離職問題


某OO 發問於 2014-08-22 | 台北 |

Q: 工讀生離職需要雇主獲准嗎
我工作未滿三個月也在五天前告知要離職
店長說公司規定是兩週,當初人事資料本有寫你也簽了
請問簽了就表示我同意所以必須遵守嗎?

瀏覽人數:8268

A:  [quote:0bb97afa7c="某 先生/小姐"]工讀生離職需要雇主獲准嗎
我工作未滿三個月也在五天前告知要離職
店長說公司規定是兩週,當初人事資料本有寫你也簽了
請問簽了就表示我同意所以必須遵守嗎?[/quote:0bb97afa7c]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不論您是否為工讀生,倘若您工作未滿三個月,也未與雇主訂立定期之勞動契約(定期契約是指有約定一定之任職期間),則屬不定期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第16條第1款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只要您離職前,最多提前10日(縱使在10日以內亦可),讓雇主知悉,亦不違反雇主之營運,並完成交接程序,即可於預訂離職日離職。雇主以人事資料本要求您須於「2周前」預告離職,此項約定違反上開法律規定無效,不生拘束勞工的效力。

此外,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意(參最高法院93台上2528)。舉例來說,勞工甲在103年1月1日提出辭呈終止勞動契約,並表明於1月10日離職,則勞雇關係,除另有其他原因外,至遲應於103年1月10日終止,雇主不得反對或藉故刁難。

相關見解可參本人先前在103年4月8日撰寫「勞工於試用期間內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遵守預告期間之義務」一文,投稿在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專欄網頁的律師投稿專欄,裡面有提及類此問題的解決方式,希望能解決您的疑問。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