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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間


林OO 發問於 2014-08-19 | 苗栗 | 資訊科技業

Q: 請問以下情形

公司規定三年以上者
要提前30天前預告離職
員工可否於30日內提前離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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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b5e640455="林 先生/小姐"]請問以下情形

公司規定三年以上者
要提前30天前預告離職
員工可否於30日內提前離職??
謝謝[/quote:cb5e640455]

您好: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準用第16條第3款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於離職前30日預告之。員工若於30日內欲離職,需經雇主同意始可(除非勞工有緊急事故必須儘速離職,且經雇主同意,否則勞資雙方均有遵守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義務),否則,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即有違反上開規定或工作規則而不生終止之效力。此外,若因提早離職導致雇主受有營業上之損害,雇主得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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