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個人網路賣家,最近有個交易糾紛,想請教律師您。
在2014/7/27日有位夏先生跟我買了三組LED燈條,以超商取件的方式交易,夏先生於當月30日時取貨付款,結束此交易。但是夏先生於08/15時打算跟我在購買電動工具,可是卻在交易內容上寫著:您好,前不久跟您購買過5050 5M燈條暖白光3條,其中一條色差嚴重,故跟您換購商品貼差價,請您給我燈條寄回的收件資料,並在此次出貨同時放入燈條金額1350元一同寄送,謝謝。
而我於08/15日當天回給他為:親愛的夏先生您好~~很開心您再度蒞臨本賣場!
由於您上次跟我們賣場訂購的商品是在7/27日訂購,於7/30日取貨~~至今也已經超過七天的保固期~~因此您所提出的問題,我們很抱歉無法為您換貨處理~~不便之處請您見諒!
卻在16日時回覆給我:我查了消保法,那捲燈條屬瑕疵品,退換貨並不侷限在七日鑑賞期規範內,如果無法退換可向消保官申訴,你們現在要怎樣處理這捲瑕疵燈條?
之後又打電話給我說要求退貨。請問律師商品已經超過七天保固期,並且已超過十天以上,本人不曉得商品到底是他們用壞的還是我們本身商品的問題?
請問律師我真的必須要給他退貨嗎?
若我允許不退貨,請問我有犯消保法的法規嗎?
若我容許退貨,那請問消保法有保護到賣方嗎?
請律師可否為我解答此問題?是否有平衡解決方法?
謝謝律師
A:
一、網路購物交易方式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郵購買賣:
1、因網路購物交易方式,買受人(消費者)無法在訂約當時檢視商品,屬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10款所稱之郵購買賣交易方式,而優先適用消保法之規範。
2、又,郵購買賣依消保法第19條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賦予消費者猶豫權,故消費者行使其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必須在收受商品7日內為通知。
3、所以本案中的消費者於8月15日時,因未在7日期間內為通知,已不得行使其退回商品之權利。
二、LED燈條色差適用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並應由消費者負LED燈條有瑕疵之舉證責任:
1、燈管色差是否為瑕疵的認定,涉及事實本身,應依網購標示、交易慣例為判定,若屬瑕疵,消費者依民法356條1項前段「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必須先履行從速檢查通知的義務,經營者才須另行交付無瑕疵之LED燈條,且消費者應就商品有瑕疵負舉證責任。
2、若非屬瑕疵,則消費者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經營者亦不須退換全新LED燈條。
林瓊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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