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屬於門市服務業,目前上班每天八小時,月休七天採排休制,請問如以此方式的休法,
遇到國訂假日如不給予加班或補休給員工 是否違法??
謝謝您
A:
您好:
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以在國定假日如不給予加班費或給員工補休,已違反此條規定,勞工局得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雇主罰鍰,勞工亦得向雇主請求發給加班費或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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