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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調整薪資結構?


eOOOOO 發問於 2005-11-17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你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公司最近以「請假」為由調整我們的薪資結構..
本來我的薪水一個月是23000(不含全勤獎金)
可是現在老闆宣佈以後既有薪資(23000)包含全勤獎金1000元
若要請假先扣1000元全勤獎金還要再加扣請假的天數的錢..
而且不管是請幾個小時..通通扣一天的薪水...
我跟老闆反映我無法接受..所以我沒在公告上簽字..
但老闆不理...想把這件事壓下來..
所以我想既然老闆如此不尊重員工..所以我乾脆離職...
但若我先提出辭呈了...就變成我自願要走...
所以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麻煩請告訴我該如何爭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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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說工資應該是勞雇雙方協議的,因此,雇主並不可以片面減薪,本案情形,如勞工並未同意減薪,雇主是不能片面變更既有薪資結構。
勞工如果離職,原則上也是要遵守勞基法所有關預告期間之規定,此外,如果是自願離職,就不能請求給付資遣費,也不能聲請勞保失業給付。

匿名

律師

A:  eillen妳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妳老闆片面減薪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如妳老闆經過妳的反應仍不予理會逕行減薪,依照同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是妳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法律規定須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因此妳須在法定期間內以存證信函告知妳老闆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另依該條文規定,妳可依該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應休未休之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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