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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毀謗名譽


何OO 發問於 2014-08-01 | 台北 |

Q: 小孩出生後。先生也不大顧小孩。然後我是全職婦女。上班時間就婆婆照顧小孩。當中與婆婆帶法不同。向先生反應。他只會逃避或避談。讓我在夫家力不從心。孤立無援。因為婆媳問題越來越緊張。然後農曆七月。婆婆要晚上帶小孩外出。我告訴他不要。她就不高興擺臭臉。甚至跑去跟我先生告狀。而我先生態度也擺爛。也沒從中了解協調。po上臉書。寫說我說法與做法不一。說我不讓他媽晚上帶小孩出去。我卻自己計劃要去看煙火。慶生。台中玩。可是我只有想。沒有執行行動。然後內文寫些扭曲事實。毀損我人格名譽的話。因為他的好友數百個。有看到的又有留言的。這樣大家會如何看我。因為我先生這種人。只愛聽好話。無法接受批評指教。顯高傲。出張嘴。但行動沒做到。於是我想提告他毀謗名譽。能構成嗎。那提告流程是。我也有擷取文章當證據。這樣夠嗎。還是還需要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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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42522b376="何 先生/小姐"]小孩出生後。先生也不大顧小孩。然後我是全職婦女。上班時間就婆婆照顧小孩。當中與婆婆帶法不同。向先生反應。他只會逃避或避談。讓我在夫家力不從心。孤立無援。因為婆媳問題越來越緊張。然後農曆七月。婆婆要晚上帶小孩外出。我告訴他不要。她就不高興擺臭臉。甚至跑去跟我先生告狀。而我先生態度也擺爛。也沒從中了解協調。po上臉書。寫說我說法與做法不一。說我不讓他媽晚上帶小孩出去。我卻自己計劃要去看煙火。慶生。台中玩。可是我只有想。沒有執行行動。然後內文寫些扭曲事實。毀損我人格名譽的話。因為他的好友數百個。有看到的又有留言的。這樣大家會如何看我。因為我先生這種人。只愛聽好話。無法接受批評指教。顯高傲。出張嘴。但行動沒做到。於是我想提告他毀謗名譽。能構成嗎。那提告流程是。我也有擷取文章當證據。這樣夠嗎。還是還需要什麼的[/quote:e42522b376]

您好:
法院實務上對於「毀損名譽」與「公然侮辱」的定義與內涵是不同的,由於不清楚個案事實,也無法掌握您先生在臉書上所發表的言論,無法評斷是否構成毀損名譽或公然侮辱。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乃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又行為人若對具體事實加以指摘,並以與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言語抽象謾罵,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惟若行為人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縱使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苟無犯罪故意,除不能成立誹謗罪外,亦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自不待言」。
所以,從您提問的問題中,由於看不出來網路上文章的內容,如果您先生只是針對您和婆婆之間的實際相處情形(例如婆婆想要晚上帶小孩出去,您不准許;有計畫去看煙火、遊玩...),發表他自己的心得或意見,而未以特定具體事實對您造成名譽權的侵害,也未以謾罵、三字經、侮辱性的字眼貶低您的人格,恐不涉任何罪名。
當然,如果您先生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是:「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參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
關於證據的部分,有網路上發表文章的內容即可,然該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有毀損名譽罪嫌,尚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您可將上開言論內容親自與專業律師諮詢。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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