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動產標的由五人公同共有(四人是上訴人,另一人是被上訴人),上訴人已拿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經法院判決主文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請問上訴人要怎申請 ?
應附文件需要哪些 (另証人出庭的旅費及一.二.三審掛號郵資亦可申請在內嗎) 及需要附的文件是影本或正本呢?
向何單位申請 (是要到一審簡易庭或二審的高等法院 或三審的最高法院) ?
聲請的流程不懂,可煩請解惑,謝謝您^^
A:
您好
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證人旅費、鑑價費用、法拍登報等等,但律師費、掛號費不能算)由被告負擔
除直接向被告請求外,就只能走強制執行程序了
聲請強制執行需檢附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資料,向執行法院為之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所、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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