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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14-07-10 | 台中 | 商業流通業

Q: 你好:

有關於裝潢權責的問題想要請教!

我們有委託室內設計師裝潢系統櫃,天花板木作,及房間木地板鋪設,全部的裝潢都是委託此設計師,由他們的工程公司施作,另外設計師有拿一本燈具型錄給我們,讓我們挑選,售價為型錄上的價錢打5折,包含燈具安裝費,但我們挑不到喜歡的燈具加上價格偏高,所以只跟他捧場買了一盞燈,其他三盞燈由我們自行購買,之後詢問設計師是否可以幫忙一起安裝這三盞燈,他回覆可以,且無另外報價,我們的認知是此費用可以含在之前的工程費裡面,但不幸的,水電師傅在安燈我們的燈具時,鑽到天花板的水管,導致水管破裂,房間整個大淹水,木地板也因為泡水隆起變形,且產生霉味,天花板的水管也無法直接修補,所以往外加根水管接起來,結果是天花板處水管外突,我們只要求裝潢公司負責重鋪木地板,他們卻說因為安裝燈具沒有收費,所以權責不在他們,權責在我們身上,如要重鋪,要另外收費 。

請問安裝燈具沒有收費,但是師傅施工不良造成木地板淹水,這樣權責在我們身上嗎?我們是否有立場可以向裝潢公司求償? 或是該自行承擔損失?

先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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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您的問題可能牽涉兩個爭點:
一、燈具安裝包含在工程費裡:
1.依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為包工不包料的承攬契約類型。
2.參考民法第493、494、495條,當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請求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並得在可歸責於承攬人的情形下,請求損害賠償。
3.裝潢師傅是裝潢公司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參考民法第224條,其安裝三盞燈具時,因未注意牆後有管線,導致水管破裂,您所受的損害,可向裝潢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二、燈具安裝不包含在工程費裡:
1.依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就三盞燈的裝設部分,雖然裝潢公司不收費用,但仍然要負注意義務,否則有過失責任。
2.依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師傅在安裝燈具時,鑽到天花板的水管,未盡到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應負過失責任。
3.參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師傅為裝潢公司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其從事裝潢工作時的過失,裝潢公司與師傅負同一責任,裝潢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不論裝潢公司是否有收取燈具安裝費用,依您所述,在法律上您可向裝潢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由您自行承擔損失。


林瓊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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