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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停車場與固定車位


Anonymous 發問於 2014-07-09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目前上班地點有一公有停車場,此停車場共有三層樓,因歷史因素一樓全劃為固定停車位,
想請問公有停車場可規劃固定停車位嗎?合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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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508b02c1b6="A 先生/小姐"]您好,

目前上班地點有一公有停車場,此停車場共有三層樓,因歷史因素一樓全劃為固定停車位,
想請問公有停車場可規劃固定停車位嗎?合法嗎?

謝謝[/quote:508b02c1b6]

您好:
首先,對於提問之問題內容,本人無法確切掌握,所謂固定停車位,理解上,只能猜測提問人是否指將公有停車格指定由某特定人士使用之意?若是,則提問之問題即指:關於公有停車場是否得指定專用停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對此,可參酌以下意見:

一、各行政區域所設置之公有停車場,或是行政機關自行規劃、經營,或是依停車場法第29條規定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若是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各地方政府均以自訂「自治條例」之方式來規範行政機關與委外經營停車場業之法律關係。以台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停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所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停車場管理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該處基於職權發布命令─臺北市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該規定即是為了該處轄管之公有停車場與所在里里民睦鄰政策需要及利於未來推動停車場建設工作,針對有出售全日停車月票之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實施里民回饋優惠措施。除了此種情形外,公有民營停車場經營業者不得逕自將公有停車格指定供特定人士使用。至於費率之訂定,公有民營停車場經營業得自行擬定,但須向主管機關備查,費率不得超過各地區之停車場費率標準。

二、承上,若公有停車場是由行政機關自行規劃、經營,除了照顧身心障礙者而設置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之停車位、或是供公務機關人員執行公務所需而專屬指定停車位等,或如照顧當地居民而將停車費率作特別優惠處理外,若有不肖人士長期占用某特定停車格,而排除他人使用之意思,依法院實務見解,可能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不動產罪嫌。

三、公共停車場分為公有、私有,若為「私有」公共停車場,則該停車格之規劃、設置、管理得由負責人自訂管理規範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包含指定停車格供專屬人士使用之權利),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即得依法營業,併予說明。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李衣婷律師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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