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官司問題想請教您
我朋友被告竊盜罪 但他初犯
有出庭一次 今天收到判決書寫處三個月
或易刻罰金 一日一千計
請問還有上訴的機會嗎?
他並沒有要偷東西
只是好奇
看到大門沒關而進去學生整棟的出租套房
而被報警說他是小偷
因為沒那麼多錢繳但又不想被關
這只是誤會但是 是公訴罪!!
A:
[quote:06146b25b0="邱 先生/小姐"]有官司問題想請教您
我朋友被告竊盜罪 但他初犯
有出庭一次 今天收到判決書寫處三個月
或易刻罰金 一日一千計
請問還有上訴的機會嗎?
他並沒有要偷東西
只是好奇
看到大門沒關而進去學生整棟的出租套房
而被報警說他是小偷
因為沒那麼多錢繳但又不想被關
這只是誤會但是 是公訴罪!![/quote:06146b25b0]
邱先生您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是以,若被告不服第一審有罪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後翌日起10日內,向第一審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再經由第一審法院將被告之上訴狀轉呈第二審法院。關於上訴理由之撰寫,固可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但理由書之撰寫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後再提出,免遭第二審法院以上訴理由不夠具體、明確而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被告連出庭替自己辯護之機會都遭剝奪。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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