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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


陳O 發問於 2014-06-13 | 花蓮 | 服務業

Q: 本人於去年與房客於法院委外之公證人處簽定五年租約,他為外縣市來花蓮之人,付完兩個月租金後即未再付, 期間他均未主動與我們聯絡.我们打電話他也不接.存證信函们也發過,房子還差點遭斷水斷電.調解庭亦未到.本人接受公證人建議強制執行財產拍賣,豈料他已設定給銀行,致使本人無功而返.由於當時合約內容於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內並未寫到欠租可強制取回房屋,致使本人房屋一直無法取回.之後本人送件至法院請求強制返還房屋.結果法官判定房屋需返還時其又出面上訴控我們不給他設立公司行號.並要我們賠償他的裝潢及權益損失.近日法院來文要我們針對上訴狀表示.請問回文該如何填寫.盼您能給我們見議.(他於去年來花蓮招標工程未得標,今年4月前後又來標工程.有得標.可是我們查不到他招標內容).我們從未不讓他設公司.房屋稅單亦於公證時檢附與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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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您好!既然一審法院已判令對方返還房屋,對方上訴,應係針對一審法院判決寫不服之理由,您應只就一審判決之範圍作答即可,譬如您於一審要求其返還房屋之依據及一審判決沒錯之理由等等.至於對方於一審訴訟標的之外另外要求您賠償裝璜等損失,應該另外提告或提起反訴,關於設公司之問題,如您所述,可以反駁從未不讓他設,且房屋稅單業已檢附,表示其主張不實外,亦可主張對方從未以此催告房東,令他舉證證明您不給設立之證據,既有上開房屋稅單,對方又未曾對您催告要求提供設立公司之房屋稅資料,法院應可明瞭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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