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於今年3/22安裝木質地板,安裝一個月後開始陸續發現地板夾縫出現一種黑點點的小蟲,致電並拍照錄影給地板公司詢問,公司表示要求我將蟲的屍體寄過去由他們鑒定,約一週後,傳了一封妹而向我表示經過他門鑒定後,該蟲為姬薪蟲,該蟲類驅光,有可能因為潮濕等原因出現,出現的地點也可能從木作、地板等造成,但該公司一直強調並非由該公司的地板所造成,卻無法給我們明確的證據證明並非由該地板所造成,並表示,如果消費者不信任他們的鑑定,我們可以自行自費找除蟲公司鑑定(但是鑑定費用需由消費者自行吸收),經由我們致電除蟲公司相關專業人員詢問後,亦表示除非將家中裝訂好的地板取一小塊去鑑定夾板內是否有蟲卵,否則難以證明是否維地板所造成。對於該地板公司看到蟲的屍體就完全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樣的作法,消費者該如何自保,難道就此自認倒楣嗎??
另外,我想詢問,地板在安裝後一個月左右就發生這問題,屬於保固期內,消費者可以如何向該公司爭取相關賠償?
此外,該地板在安裝前,門市人員向我們表示底層會先鋪一層桉木(為由加利樹,主要功能為防蟲)但事後該公司區經理卻表示從頭到尾他們都不會表示他們的底板是桉木做的,這點與我們當初消費時門市向我們介紹的有所落差,我們懷疑有廣告不實,但門市購買時說的話我們沒有證據,區經理表示這句話我有錄音到,另外,事後說他們的桉木防蟲指的並非姬薪蟲,指的是蛀蟲,這也非一開始就有向消費者另外說明.
2.該鑑定公司只是拿蟲屍體鑑定,並未到消費者家中實際確認及探查,卻直接表示絕對不是由地板所造成,請問這樣的處理方式消費者該如何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一下,遇到這樣完全沒有處理誠意,但我們消費者也沒有非常有利的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怎麼作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您的協助。
A:
[quote:2912721774="韓 先生/小姐"]您好,我於今年3/22安裝木質地板,安裝一個月後開始陸續發現地板夾縫出現一種黑點點的小蟲,致電並拍照錄影給地板公司詢問,公司表示要求我將蟲的屍體寄過去由他們鑒定,約一週後,傳了一封妹而向我表示經過他門鑒定後,該蟲為姬薪蟲,該蟲類驅光,有可能因為潮濕等原因出現,出現的地點也可能從木作、地板等造成,但該公司一直強調並非由該公司的地板所造成,卻無法給我們明確的證據證明並非由該地板所造成,並表示,如果消費者不信任他們的鑑定,我們可以自行自費找除蟲公司鑑定(但是鑑定費用需由消費者自行吸收),經由我們致電除蟲公司相關專業人員詢問後,亦表示除非將家中裝訂好的地板取一小塊去鑑定夾板內是否有蟲卵,否則難以證明是否維地板所造成。對於該地板公司看到蟲的屍體就完全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樣的作法,消費者該如何自保,難道就此自認倒楣嗎??
另外,我想詢問,地板在安裝後一個月左右就發生這問題,屬於保固期內,消費者可以如何向該公司爭取相關賠償?
此外,該地板在安裝前,門市人員向我們表示底層會先鋪一層桉木(為由加利樹,主要功能為防蟲)但事後該公司區經理卻表示從頭到尾他們都不會表示他們的底板是桉木做的,這點與我們當初消費時門市向我們介紹的有所落差,我們懷疑有廣告不實,但門市購買時說的話我們沒有證據,區經理表示這句話我有錄音到,另外,事後說他們的桉木防蟲指的並非姬薪蟲,指的是蛀蟲,這也非一開始就有向消費者另外說明.
2.該鑑定公司只是拿蟲屍體鑑定,並未到消費者家中實際確認及探查,卻直接表示絕對不是由地板所造成,請問這樣的處理方式消費者該如何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一下,遇到這樣完全沒有處理誠意,但我們消費者也沒有非常有利的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怎麼作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您的協助。[/quote:2912721774]
您好:
一、依來文所示的內容,台端與地板公司間係成立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木地板蟲蛀的問題,可區分為木地板本身即夾帶蟲卵或地板材料以外之因素所導致。一般而言,根據誠信原則及民法第354條、第492條規定,地板公司所提供之木地板需符合契約預定之效用、品質,若所提供之材料不符合雙方契約約定之效用、品質,則承攬人需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依瑕疵程度可請求減少價金、另行交付無瑕疵物(要求更換其他木地板),甚至若出現大面積重蛀現象時,得解除契約併請求承攬人返還價金(報酬)。如果遇到廠商遲不修補,則消費者自行僱工修補所產生之費用,亦可向原承攬之木板公司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只是局部蟲蛀,尚不得恣意解除全部契約,僅得就有瑕疵之物部分為解除,請求返還解除該部分之價金(參民法第363條)。
二、關於保固期間之問題,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是屬瑕疵擔保責任之延長,所以,若在保固期內,則消費者固然可依契約約定及上開一、之說明向地板公司主張權利。我國民法買賣契約相關規範並無規定瑕疵擔保期間多久,但須注意,買受人於發現瑕疵通知出賣人後6個月內行使其權利,可得行使之權利包含減少價金、請求交付無瑕疵物、解除契約,上開權利自木地板鋪設完成後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種木地板鋪設工作本質上可能歸類於承攬契約,依照民法第498條及第501規定,原則上,消費者(定作人)於1年內發現瑕疵均可請求廠商負責;若於「1年後」始發現瑕疵,則不得主張瑕疵修補、減少價金或契約解除的權利,除非地板公司之保固期間超過1年,例如保固期為2年,則消費者於2年內自得主張上開法律所賦予之權利。此外,依照民法第514條規定,消費者上開權利之行使需於「發現瑕疵後」「1年內」行使,若超過1年,則地板公司可拒絕修補、賠償。
三、關於廣告不實之部分,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第2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依照上開說明,木地板之材質、安裝方式與施作方法須根據消費者之住居環境作調整、修正,此為廠商之法定義務,若廠商未審慎評估住居環境即貿然施工,導致木地板出現大量蟲蛀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加劇蟲助現象,廠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廠商不建議鋪設木地板,消費者執意要求施工,則消費者亦需自行承擔過失責任。
四、關於此類消費糾紛,可先向消基會申訴,若不服申訴結果,亦可向當地消保官申訴。若仍不服申訴結果,則可考慮徵詢律師意見評估是否起訴。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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