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們只代理加工部分客戶稱產品有瑕疵要我們負責賠償但沒有任何通知卻直接不付款.可是未簽履行契約(品質要求)!客戶是否只需有充分證明是我們的疏失就能要求賠償?若是那麼賠償部分必須全權負責所有損失還是屬於我們加工的部分?若無法證明是否就無權要求? 謝謝!
A:
[quote:0ec2a78f45="y 先生/小姐"]請問~我們只代理加工部分客戶稱產品有瑕疵要我們負責賠償但沒有任何通知卻直接不付款.可是未簽履行契約(品質要求)!客戶是否只需有充分證明是我們的疏失就能要求賠償?若是那麼賠償部分必須全權負責所有損失還是屬於我們加工的部分?若無法證明是否就無權要求? 謝謝![/quote:0ec2a78f45]
您好:
一、關於買賣契約,民法上有所謂「瑕疵擔保」的制度,買賣標的物如有瑕疵,賣方可能必須負擔責任,買方可以向賣方請求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等權利。依您所述,您只負責「代理加工」,倘若您並非實際上出售產品的賣方,原則上,你所說的「客戶」與您之間,應該沒有買賣關係,那麼「客戶」就無法透過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制度向您主張權利。
二、但如果您與「客戶」之間存在有其他性質的法律關係,那麼,倘若「客戶」能夠證明您有違約的情形,也可能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對您主張權利。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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