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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事件


陳OO 發問於 2006-10-1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教有關購買祭祀公業土地的事件
業經台灣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在案
和解內容:
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惟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當日應將價金给付完畢,未依規定即無條件拆屋還地。
但協商不成
祭祀公業曾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95.3.7前來會勘)
因本事件兩造就付款條件尚未完成約定
故應無違約情事
吾曾以聲明異議狀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
經數度協商
兩造對付款方式已達成初步共識
雙方約定簽立買賣契約時祭祀公業管理人不出席
僅由代理人代表簽約(代理人出示管理人委任狀「吾質疑此委任狀真實性,因之前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委任狀管裡人簽名蓋章處,即由代理人自己代為簽名蓋章,可能係財產分配不均,其派下員曾警告須與管理人簽約才承認,否則即無效」)
吾表示祭祀公業土地買賣僅管理人有權處理財產事宜
主張應由管理人親自簽約才有法律效用(因之前曾向派下員購買,法院判決無效,需拆屋還地,故此次再購買1次),致協商不成。
本(14)日地院書記官打電話來表示
如不依祭祀公業提出條件與代理人簽約
數日後即將安排日期前來執行拆屋還地。
請問:
1.吾主張與管理人簽約適法性?
2.兩造協商期間吾均未拒絕協商,僅要求依法與管理人親自簽約,應無違約及違反和解內容之情事,依強
制執行法規定執行名義附帶條件尚未完成不得執行,法院依此可以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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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不管是付款方式如何協商,均需針對代表人或其所委任之代理人,始對祭祀公業有效。
2、我個人對於和解條件的認知是:契約已成立,但付款方式由雙方協商,若未在所有權登日完成當日付清,則契約就解除而需無條件拆外還地。所以法院依原來的執行名義,只認定是否付清款項。
至於對方不欲出面或不配合協商,那是有無債務不履行或權利濫用的問題,而且是另一個法律的問題,目前的執行法院,只認有無付清款項而已。以上是我個人看法,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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