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已於103年2月25日提出離職,而隔日103年2月26日早上九點,貴公司主管與我確認離職並請本人與貴公司主管做交接離職動作,完成時間約近早上11點,並請本人當日即可離開並囑咐勿動公司所有資料,本人既已履行離職及交接之義務,本人則已非貴公司該員工,但於103年3月3日貴公司以電話告知應需回貴公司協助處理事務之義務,如不履行就剋扣本人的薪資,有這樣的說法嗎?
因本人是以簡訊提出離職,但是隔日當面與主管做交接離職動作後,貴公司主管也請本人即可離開,這樣是否已算離職生效?但貴公司規模小,員工只有本人一位,無所謂的離職證明填寫申請,則是直接當面與貴公司主管做交接離職.
事後本人再次回電給該主管,該主管卻態度即差,拿本人薪資作為恐嚇,如不處理就不支付本人薪資,要本人想清楚,還鼓勵本人告他?
貴公司應於103年3月5日給付本人2月份薪資,卻遲遲未給.
想請問律師,如果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該如何撰寫於利?
A:
[quote:c291eef782="林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本人已於103年2月25日提出離職,而隔日103年2月26日早上九點,貴公司主管與我確認離職並請本人與貴公司主管做交接離職動作,完成時間約近早上11點,並請本人當日即可離開並囑咐勿動公司所有資料,本人既已履行離職及交接之義務,本人則已非貴公司該員工,但於103年3月3日貴公司以電話告知應需回貴公司協助處理事務之義務,如不履行就剋扣本人的薪資,有這樣的說法嗎?
因本人是以簡訊提出離職,但是隔日當面與主管做交接離職動作後,貴公司主管也請本人即可離開,這樣是否已算離職生效?但貴公司規模小,員工只有本人一位,無所謂的離職證明填寫申請,則是直接當面與貴公司主管做交接離職.
事後本人再次回電給該主管,該主管卻態度即差,拿本人薪資作為恐嚇,如不處理就不支付本人薪資,要本人想清楚,還鼓勵本人告他?
貴公司應於103年3月5日給付本人2月份薪資,卻遲遲未給.
想請問律師,如果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該如何撰寫於利?[/quote:c291eef782]
您好:
依來文所示,雙方之勞動契約已於103年2月26日合意終止,且離職前,員工之交接作業業經主管確認無誤始准予離職。故雇主於3月3日要求非員工身份之台端協助處理公司業務,於法無據。雇主另以不回公司提供勞務,則扣除薪資,恐怕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得對外作為訴訟證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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