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愛的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在一間中小公司上班。去年10月上班,打算今年3/6離職。原因是工作內容完全跟當初應徵的不一樣,老闆做事處理方式不適應,也曾被老闆騷擾(無證據)等等因素。
今年2/24 通過skype以文字方式向老闆提出離職。當時他察覺我想離職,因此就算我多次強調想面對面說,他還是執意不願意當面說。過程中一直羞辱我,說一些很莫名其妙的話。因此,我有把對話拍照存證。
2/24當天晚上我再以email方式傳了正式書面離職書給老闆,那email是他對外常用的,可是到目前他還是沒有回覆。我擔心他會假裝沒看到,所以把email寄件也拍照存證。
加上工作交接的事項,我已清楚列明清單,交接給我的同事,也請她簽名。
因為勞基法有規定,勞工做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需十日前告知。
那麼我有幾項問題想請教:
1.所以我2/24日提離職,3/6離開,可以嗎?(因為已滿10天) 如果到離開的那天,老闆不肯讓我走呢?
2.如果email他假裝沒收到或刻意刪掉,可是我有拍照存證,成立嗎?
3.交接有說一定要老闆簽名才算同意嗎?
期待您盡早回覆 ! 祝生活順心,事業蒸蒸日上 !
心急如焚的小女子上
A:
[quote:29af7b2da6="陳 先生/小姐"]親愛的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在一間中小公司上班。去年10月上班,打算今年3/6離職。原因是工作內容完全跟當初應徵的不一樣,老闆做事處理方式不適應,也曾被老闆騷擾(無證據)等等因素。
今年2/24 通過skype以文字方式向老闆提出離職。當時他察覺我想離職,因此就算我多次強調想面對面說,他還是執意不願意當面說。過程中一直羞辱我,說一些很莫名其妙的話。因此,我有把對話拍照存證。
2/24當天晚上我再以email方式傳了正式書面離職書給老闆,那email是他對外常用的,可是到目前他還是沒有回覆。我擔心他會假裝沒看到,所以把email寄件也拍照存證。
加上工作交接的事項,我已清楚列明清單,交接給我的同事,也請她簽名。
因為勞基法有規定,勞工做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需十日前告知。
那麼我有幾項問題想請教:
1.所以我2/24日提離職,3/6離開,可以嗎?(因為已滿10天) 如果到離開的那天,老闆不肯讓我走呢?
2.如果email他假裝沒收到或刻意刪掉,可是我有拍照存證,成立嗎?
3.交接有說一定要老闆簽名才算同意嗎?
期待您盡早回覆 ! 祝生活順心,事業蒸蒸日上 !
心急如焚的小女子上[/quote:29af7b2da6]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可以提供的建議有:
一、倘若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屬於未定期限的契約,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是倘於2月24日提出辭呈,預告於3月6日離職,是合理的。依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意旨,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是形成權之行使,毋須得雇主之同意,本件於3月6日當日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可不用上班(但提出離職之程序及交接作業仍須完成,自不待言)。須提醒台端的是,公司內部有無規定需以何種方式提出辭呈不可,此部分以e-mail方式為之,是否符合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要自行注意。
二、縱使有拍照存證,但以e-mail方式提出辭呈恐有跑進垃圾信箱之可能,建議以正式書面為之較為慎重。除非雇主表示已於2月24日收到電子信件,則無疑問。
三、交接程序是否完成需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無特別約定需踐行何種程序為定,倘雇主無正當理由阻擾交接作業或藉機阻礙勞工行使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變相強迫勞工上班,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及第7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第5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也有可能同時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雇主不得恣意阻擾或藉故拒絕交接作業之核定,此部分恐有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之問題。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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