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本身從事服務業, 公司為知名股份有限公司
我想請問,抽成獎金是否能算在基本工資內?
再來公司每月發放固定薪資18000內包含本薪12500, 責任津貼2700, 全勤1000, 伙食津貼1800,在扣除勞健保647後實際領取薪資為17353
請問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還想請問,如果21日開始有年特休,但21日當天就要使用,系統無法提前申請,事後申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我們申請特休?
A:
[quote:d7479c0899="林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我本身從事服務業, 公司為知名股份有限公司
我想請問,抽成獎金是否能算在基本工資內?
再來公司每月發放固定薪資18000內包含本薪12500, 責任津貼2700, 全勤1000, 伙食津貼1800,在扣除勞健保647後實際領取薪資為17353
請問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還想請問,如果21日開始有年特休,但21日當天就要使用,系統無法提前申請,事後申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我們申請特休?[/quote:d7479c0899]
您好:
一、抽成獎金能否算在基本工資,須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無特別約定抽成比例,若有,且為每月均發給,即屬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對價,參照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第18號民事判決:「兩造所爭執者為業績獎金、目標獎金、超出獎金、職務津貼是否應列入工資。查,依上開銷售人員薪津一覽表所示,業績獎金為門市或專櫃銷售點按每一賣點每月營業額,提撥固定比例做為獎金;超出獎金涵蓋於業績獎金內,即業績超過目標部分,依超出目標部分獎金抽成一定比例;保障獎金為若當月之業績抽成未達到3,000 元者,則補足其差額視為保障獎金;目標獎金為駐派地之當月業績若超過預定目標之100 %者,每人可獲得1,500 元,而職務津貼係因負責紀錄櫃上銷售數額而支給,已如前述,是以,業績獎金、超出獎金、目標獎金及職務津貼,均係因原告完成一定工作即支付,且每月均發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自應列入每月薪資總額作為計算基準」。
二、關於公司發放之薪資有無違反最低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公告略以: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15元,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9,273元,自103年7月1日生效。1.時薪制人員:自103年1月1日起,約定時薪不得低於115元。
2.月薪制人員:於103年1月至6月約定之月薪不得低於19,047元;自103年7月1日起約定月薪則不得低於19,273元。
三、關於行使特休假的部分固為員工權利,但其行使權利仍不得有害於僱主之營運,故須由雙方協商排定(參最高法院96台上187)。故內政部75年1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379354號函表示:「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如排定之期間適逢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予以扣除」。勞動基準法第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員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時,應事先告知雇主,經雇主同意後始得為之,對於此休假權利雇主應予以尊重,不得無故拒絕。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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