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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問題..


金 發問於 2014-02-17 | 台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工作月休七日,但公司突然新加規定其中三日,要由主管排假...沒能自己選擇
這個部分是否有侵害員工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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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59ba77372="金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我的工作月休七日,但公司突然新加規定其中三日,要由主管排假...沒能自己選擇
這個部分是否有侵害員工權益呢?[/quote:d59ba77372]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倘雇主與員工間勞動契約內容違反該法關於勞動條件之規範,則因違法故屬無效,且僱主須接受主管機關裁罰。
二、因來文未表示行業別,暫以一般行業員工之例假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若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則依同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此為例假日休假方式之最低保障。休假方式可參考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 號函:「一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二、 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一)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二)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倘雇主給予勞工之例假日天數顯然超過法定例假日天數,則從勞雇雙方之約定。
三、依來文所示,台端享有每月例假日天數為7日,遠高於上開勞基法規定,縱使其中3日將變更為雇主安排指定,總體而言,仍未違反勞基法第36條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換言之,只要雇主公告周知變更例假之休假方式,且有提出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說明,又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強制規定,即無違法。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0月4日(79)臺勞動二字第22381號函文:「勞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可由勞資雙方各行約定。變更時亦同,事業單位如擬變更部分勞工之勞動條件,在未違反團體協約規定之前提下,經徵得各該勞工同意後自可實施。」,故雇主若已取得勞工同意,當可變動例假日規定。倘未取得勞工同意,但雇主選擇以變更工作規則之方式公告周知,則依前述第三、點之說明,難認有違法之虞。
五、承上,雇主於安排勞工例假日時,需事先使勞工知悉(不可當日才告知勞工當日休假),倘欲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則仍須依法給予假日工資,另不待言。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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