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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無新人交接之責任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14-02-11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本公司規定離職需於15天前提出,本公司某職員有依規定提出離職。
但已到該員工預告之離職日仍無新人來接替職位,請問該員工是否應待到有人接替此職位,是否可以未盡交接責任留住該員工?(但該員工有教導新人)
還是該員工只要於預告離職日交還管理之公物,即不可以此類理由留住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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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a5dc26d85="劉 先生/小姐"]本公司規定離職需於15天前提出,本公司某職員有依規定提出離職。
但已到該員工預告之離職日仍無新人來接替職位,請問該員工是否應待到有人接替此職位,是否可以未盡交接責任留住該員工?(但該員工有教導新人)
還是該員工只要於預告離職日交還管理之公物,即不可以此類理由留住該員工?[/quote:4a5dc26d85]

您好:
員工既已按照公司工作規則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前15日預告離職,則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即屬合法、有效(參照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終止權之行使,應依法律之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預告期間之制度目的是為了使雇主或勞工有緩衝時間得以尋覓適當人員或新工作,縱使預告期間經過後,雇主仍無法尋覓替代人選亦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恣意藉故(例如故意阻擾或拖延員工交接程序)變相強迫勞工提出勞動。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及同法第75條規定:「違反第5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恐有刑事責任,應予注意。同時,可能會有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問題。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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