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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訂金的部份


黃OO 發問於 2014-01-1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請問關於民法249條的規定,若我在下訂的同時,契約並未載明此項,意指沒有載明若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這一條,那麼我可以循此條法令要求對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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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15e3a31fa="黃 先生/小姐"]您好,請問關於民法249條的規定,若我在下訂的同時,契約並未載明此項,意指沒有載明若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這一條,那麼我可以循此條法令要求對方賠償嗎?[/quote:d15e3a31fa]

黃小姐您好:
一、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條文所稱「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是指除非契約當事人另有約定排除上開法律適用,當事人無特約時,則適用上開規定。
二、附帶一提,法律上,關於定金之交付,仍需依交易習慣及當事人意思認定屬於何種類型,若無其他特殊約定或定型化契約條款,則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除非對方有反證,主張該定金有不同屬性(例如違約定金、證約定金),否則即有適用上開法律之空間。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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