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朋友欲申請研發替代役職缺,目前已經先簽屬一份願意加入A公司之同意書(非正式勞動契約),但同意書上另有說明,若非不可抗拒之因素,拒絕加入該公司則須賠償違約金10萬元。目前朋友因工作職涯考量,欲放棄加入該公司,但又擔心須賠償違約金10萬元,請問若放棄加入該公司,是否真需要賠償違約金10萬元?
補充說明:朋友尚未正式申請向內政部申請擔任研發替代役。
A:
[quote:caf9199ac7="小 先生/小姐"]您好,
朋友欲申請研發替代役職缺,目前已經先簽屬一份願意加入A公司之同意書(非正式勞動契約),但同意書上另有說明,若非不可抗拒之因素,拒絕加入該公司則須賠償違約金10萬元。目前朋友因工作職涯考量,欲放棄加入該公司,但又擔心須賠償違約金10萬元,請問若放棄加入該公司,是否真需要賠償違約金10萬元?
補充說明:朋友尚未正式申請向內政部申請擔任研發替代役。[/quote:caf9199ac7]
您好,
依民法第250條第二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額。」
故就本案而言,若您的朋友未到職對於該公司並無造成相當於新台幣十萬元之損失,該公司即無理由要求您的朋友給付該十萬元違約金。惟您的朋友究竟是否須對該公司負擔賠償責任,仍須視該公司實際上所受之損失而定。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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