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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問題


聶OO 發問於 2013-12-1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101年12月和其他4人合夥開了一間Hair salon,至今已屆兩年!期間每月都非常賺錢!
我們5位股東,當初股本每人都是投資50萬元,其中一位股東他純出資,並沒有在這間salon任職,只有4位是stylist
我因為即將結婚,有另外生涯規劃,不再繼續從事美髮行業,但當我向店長提出離職(我們當初有推舉一人當店長),他卻堅持若離職視同放棄所有股份,原因是因為我的離開不再對公司有實質上的貢獻!
另一位同事因為長期職業傷害,2個月前膝蓋開刀,想暫時停職養傷,也是在店長的脅迫之下繼續工作,免得多年積蓄付諸流水!

我想請問:
1。其中一位股東從來沒有在店裡任職,那為何他可以持續分紅?
2。離職視同退股是正確的嗎?
3。退夥到底要如何退才何情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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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1fd097964="聶 先生/小姐"]我在101年12月和其他4人合夥開了一間Hair salon,至今已屆兩年!期間每月都非常賺錢!
我們5位股東,當初股本每人都是投資50萬元,其中一位股東他純出資,並沒有在這間salon任職,只有4位是stylist
我因為即將結婚,有另外生涯規劃,不再繼續從事美髮行業,但當我向店長提出離職(我們當初有推舉一人當店長),他卻堅持若離職視同放棄所有股份,原因是因為我的離開不再對公司有實質上的貢獻!
另一位同事因為長期職業傷害,2個月前膝蓋開刀,想暫時停職養傷,也是在店長的脅迫之下繼續工作,免得多年積蓄付諸流水!

我想請問:
1。其中一位股東從來沒有在店裡任職,那為何他可以持續分紅?
2。離職視同退股是正確的嗎?
3。退夥到底要如何退才何情合法合理?[/quote:e1fd097964]

您好:
以下針對提出的問題逐一回覆。
一、根據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對於各合夥人的分紅比例,同法第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換句話說,除了全體合夥人以契約另外約定外,未經約定者,一律按各合夥人成立合夥契約時之出資額定之。是以,縱使其中一位股東未在店裡任職,也不影響有分紅的權利。
二、依民法第6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第2項)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若離職者本身即是老闆,離職後即須考慮是否與其他全體合夥人辦理結算(拿回自己之出資額及扣除債務後請求盈餘分派),或繼續保留合夥人的身份。簡單來說,辭任合夥事務之執行,不代表聲明退夥。
三、根據民法關於退夥之規定,可參第686條規定:「(第1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2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3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合夥重在彼此間的信任關係,且為長久性之合作關係,若合夥人間有利益分配不均,亦需內部檢討、溝通是否繼續維持合夥關係,避免日後糾紛。
以上,惠請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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