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專業人士您好
近日我司為了確保債權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遭對方提出異議。我司有收到法院寄來的簡易庭通知書,而出庭進行調解。對方於調解時與我司達成和解,承認與我司之間的債權。今日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筆錄,有幾個疑問想請教各位:
1. 調解筆錄可否做為確定判決的依據??是否可以做為參與債權分配的依據???
2. 收到調解筆錄後,法院還會再寄其他憑證資料嗎???
3. 如果調解筆錄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我司是否可以拿此憑證去向法院申請參與債權分配???
A:
[quote:2e0badf24b="陳 先生/小姐"]各位專業人士您好
近日我司為了確保債權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遭對方提出異議。我司有收到法院寄來的簡易庭通知書,而出庭進行調解。對方於調解時與我司達成和解,承認與我司之間的債權。今日收到法院寄來的調解筆錄,有幾個疑問想請教各位:
1. 調解筆錄可否做為確定判決的依據??是否可以做為參與債權分配的依據???
2. 收到調解筆錄後,法院還會再寄其他憑證資料嗎???
3. 如果調解筆錄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我司是否可以拿此憑證去向法院申請參與債權分配???[/quote:2e0badf24b]
您好:
一、法院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資參照。
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由此可知,調解筆錄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以您可以持該調解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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