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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13-11-26 | 台南 |

Q: 請教一下,假設有某甲和某乙,因為兩人有嫌隙,
所以某甲就在公開網站上,公佈某乙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高,體重等未公開的個人資料,
像這樣的行為,不涉及業務上的往來,只是因為有嫌隙而洩漏他人個資的行為,是否有個資法的適用?
還是會因為符合第51條的情形,而排除適用,只能用其他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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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be8d0a5f9="蔡 先生/小姐"]請教一下,假設有某甲和某乙,因為兩人有嫌隙,
所以某甲就在公開網站上,公佈某乙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高,體重等未公開的個人資料,
像這樣的行為,不涉及業務上的往來,只是因為有嫌隙而洩漏他人個資的行為,是否有個資法的適用?
還是會因為符合第51條的情形,而排除適用,只能用其他法律保障自身權益?[/quote:8be8d0a5f9]
您好:
壹、個資法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台端所說明該個資非公開資料,且該行為亦非單純之個人活動目的。因此,基於報復行為之使用或利用公開他人個資,原則上應不適用本條文之規定。
二、因此,暫毋論行為人之蒐集、處理個資之合法性,但是就其利用個資行為,應有違法之虞。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該行為甚至可能屬犯罪之行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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