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大律師
請問債務人為法人,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是否可以將法人與法定代理人
同時列為被告,並請求訴之聲明法定代理人須連帶給付債務責任。
另,請問此態樣的連帶給付責任可引用哪個法條?
煩請解惑,謝謝。
A:
[quote:536c5ad9d7="D 先生/小姐"]請教大律師
請問債務人為法人,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是否可以將法人與法定代理人
同時列為被告,並請求訴之聲明法定代理人須連帶給付債務責任。
另,請問此態樣的連帶給付責任可引用哪個法條?
煩請解惑,謝謝。[/quote:536c5ad9d7]
您好:
依照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意思就是,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約定,或是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依照「債之相對性」原則,既然債務人是法人「本身」而已,那麼,基本上,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並不需要為法人本身的債務負擔連帶責任。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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