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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時間點


黃OO 發問於 2013-11-01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教大律師!

關於脫產罪,規定在刑法第356條,
我想問的是,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大多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就算,
那如果取得執行名義後,尚未聲請強制執行,
是否仍算"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例如:
取得假扣押裁定,在查調財產過程中,
債務人進行脫產行為,
等到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已經脫光光了,
這樣在取得裁定跟聲請強制執行之間的脫產行為,
是否算毀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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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確定係刑法上之毀損債權?
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聲請撤銷?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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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實務上目前還是認為只要是在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之後,就符合該條所規定「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犯罪構成要件,並未將假扣押裁定排除在外。
因此,如果債務人於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之後,聲請強制執行之前,惡意將所有財產予以處分,還是有可能會構成損害債權犯罪。
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確實損害您的債權,您也可以依債務人的「移轉」行為是「有償」或「無償」的不同,訴請法院撤銷他們的「移轉」行為。
不過,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56條及民法第244條的要件未盡相符,而且前者的告訴期間是6個月,後者的撤銷時間則是1年,兩者不可相互混淆。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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