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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不付款


王OO 發問於 2013-10-29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
我們是製作控制電路板,出貨給我們的客戶再裝上它的機台,最近這兩個月的出貨,對方以品質跟設計有瑕疵不付貨款,還對我們求償, 他的理由是最近的他的成品有不良情形,說是我們的設計不良, 所以不付款, 這個版本已經持續出貨快一年了, 請問我該如何跟他要回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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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58133b025="王 先生/小姐"]請問:
我們是製作控制電路板,出貨給我們的客戶再裝上它的機台,最近這兩個月的出貨,對方以品質跟設計有瑕疵不付貨款,還對我們求償, 他的理由是最近的他的成品有不良情形,說是我們的設計不良, 所以不付款, 這個版本已經持續出貨快一年了, 請問我該如何跟他要回貨款?[/quote:b58133b025]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二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二、依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三、依前面所述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假若對方並未能證明有瑕疵,當然就無拒付款項之理由。其次,假若對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應依前述法律規範行使,若已承諾受領之物,或原則上未於通知瑕疵後六個月主張權利,其權利即消滅。基本上,還是依事實認定是否有瑕疵,而判斷對造是否解除權或減少價金之權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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