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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管理煙害問題的管委會


拒OOOO 發問於 2006-10-11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關於菸害防治法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間
但條文上有很多陋點需要請律師您推敲一番
我們這棟是一般民間集合辦公大樓
依照菸害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明定
「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
同條第2款並規定該場所設置之吸菸區(室)應有明顯區隔及標示
關於這些條文假若管委會明受主管機關勸導且預備處罰金錢時
因不願意改善而導致受罰
繳管理費的公司(承租)是否
1、可以拒絕繳納該罰款部分?
2、公積金部分已被繳納罰款,要求管委會自行承擔或進而向其求償?
3、管委會及其負責人是否有刑事上的責任?如背信、瀆職之類的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937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管委會對於大樓應為吸菸區(室)明顯區隔及標示 之設置而未設置,受主管機關勸導,因不願意改善,致受處罰時,大樓之住戶因非主管機關之處罰對象,本無須繳交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於未設禁菸標示或區隔禁菸區吸菸區標示之罰鍰,如因管委會之不盡其應盡之責任而受處分,因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之故,其有不盡管理之責時,自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予以改選或解任,其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亦得請求管理委員全體或主任委員負責賠償.住戶尚不得拒繳管理費或公積金,至於管委會之負責人有無背信之問題,因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成立,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為前提,管委會主委因未盡其設置標示區隔吸菸區,非吸菸區之職責,致受處罰,當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情形可言,故應不成立刑法背信罪,至刑法瀆職罪章,從刑法第四章之內容觀之,咸為規範公務員(僅第133條規定郵電人員)職務之行為,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性質並不相同,自無適用瀆職罪章處罰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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