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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網站的糾紛


王OO 發問於 2013-10-14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公司委託一間公司製作三個網站,當時有些細小的細節,對方口頭答應的事情,之後不履行,因為沒有寫在合約中拿對方也沒有辦法,但是他們一開始答應製作的網站順序不同,應該為abc,目前是bac還沒拿到,並且b的網站嚴重超過當初說的時間,但這部份沒有寫明在合約中,在合約上只有寫明製作這三個網站的過程是三個月,但目前也是超過合約上寫明的製作時間三個月,那麼我們可以要求返回訂金嗎?這個情況要怎麼處理,如果目前對方公司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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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即使沒有寫在合約書中的條件,只要 貴公司可以證明確實有這樣的約定,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主張。
不過,在訴訟上,要去證明契約書以外的條件確實存在,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所以,如果 貴公司確實認為對方的履約情形,確實與當初雙方的約定存有極大的落差,應該可以考慮直接以對方「給付遲延」作為解除契約的方法。
以具體的作為而言, 貴公司可以參考下列二法條的規定,以存證信函定一定期間要求對方履約,屆時對方若仍無法履約, 貴公司就可以解除契約。若從合約中可以看出雙方當時有約定一定得趕在3個月內完成所有網站製作,否則就無法達成 貴公司當初委託製作網站的目的者, 貴公司還可以不經催告程序,就直接以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要求對方退回已付款項,當然對方為完成網站製作所交付的所有資料,也要還給對方。


林墶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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