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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上訴二審,發現一審法官與二審法官是夫妻,是否違法


石OO 發問於 2013-10-09 | 宜蘭 | 服務業

Q: 因一審〈簡易庭〉敗訴後,上訴至地方法院,發現地方法院法官與簡易庭法官是夫妻關係,擔心會造成上訴者不公對待,請問是否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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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acbe56d66="石 先生/小姐"]因一審〈簡易庭〉敗訴後,上訴至地方法院,發現地方法院法官與簡易庭法官是夫妻關係,擔心會造成上訴者不公對待,請問是否有違法問題。[/quote:4acbe56d66]

您好:
壹、原則上聲請法官廻避的法律要件,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第33 條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
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貳、依本題意,原則上似乎只能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認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提出聲請迴避。其實社會生活對於這種情形,會合理認為夫妻共審一件,會有不公之可能,也許可以此理由提出聲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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