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問居間報酬給付的問題

請問居間報酬給付的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13-10-09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下關於民法572條的但書部分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在但書上為何已經給付的報酬不得以不當得利之方式請求返還呢 ???

瀏覽人數:1726

A:  您好,謹以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按「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572條定有明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報酬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然居間人所受之報酬額,必須與其所任勞務之價值相當,方為公允。若報酬數額過鉅,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之請求酌減之。惟若當事人已為給付,此公益目的就已減弱,故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