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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銀行借貸的保證人


公OOOOOOO 發問於 2013-09-25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公司跟銀行借貸,通常銀行都會要求負責人當保證人
就是說當公司無力償還時,負責人必須負起償還的責任
如此一來,不就失去所謂「股份有限公司」的意義?
這是合理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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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通常民事契約都有所謂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契約當事人都有選擇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因此,任一方對他方提出的條件認為無法接受,當然就可以拒絕締結契約。
而一般向銀行進行借貸,當然也是屬於消費借貸契約,也應該有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所以,借方銀行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當然可以在契約條款中要求借款人提出人保或物保,當作同意借貸或增加貸款額度的保障。相對的,借款人若認為要求「不合理」,當然可以拒絕簽署借貸契約,或是自動降低借貸額度以換取銀行免除保證人。這樣的條件磋商,只要沒有其他違法的情形(例如地下錢莊的高利放貸),不論處於契約弱勢的一方認為是否合理,仍然都算是合法的。

林達傑律師

A:  銀行放貸基於信用的問題,為免日後清償債務的問題,會要求董、監連保,這是基於要求及個人同意,因此與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沒有關係。

[quote:8c2c74eac5="公 先生/小姐"]公司跟銀行借貸,通常銀行都會要求負責人當保證人
就是說當公司無力償還時,負責人必須負起償還的責任
如此一來,不就失去所謂「股份有限公司」的意義?
這是合理的要求嗎?[/quote:8c2c74ea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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