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12年本人與合夥人開設一家公司,股份各50% 由於對方負責業務,一年來以來向客戶收現金款累計約15萬,未繳回公司,近日發現情況嚴重請他列出清單,對方卻只列部分,本人清查後列出明細有30~40筆對方認可但堅決不字,也不說明如何歸還。
請問:
1.應該如何處理私自挪用向客戶收取現金。
2.我方認為對方誠信有問題不想繼續合作該如何處理。
A:
[quote:3f740f0113="羅 先生/小姐"]2012年本人與合夥人開設一家公司,股份各50% 由於對方負責業務,一年來以來向客戶收現金款累計約15萬,未繳回公司,近日發現情況嚴重請他列出清單,對方卻只列部分,本人清查後列出明細有30~40筆對方認可但堅決不字,也不說明如何歸還。
請問:
1.應該如何處理私自挪用向客戶收取現金。
2.我方認為對方誠信有問題不想繼續合作該如何處理。[/quote:3f740f0113]
您好:
合夥開設公司,在法律上以公司為法人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所述問題以公司權利受侵害,股東權利間接受侵害,說明如下:
一、若公司執行業務者,有業務上侵佔公司款佔,涉刑事業務侵占罪嫌;民事上亦有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應負返還之責任。
二、若不願合夥,可能有二種情形,第一是公司繼續營運,台端將股份轉讓,第二是解散公司。依具體情況及台端所掌握之證據,台端得與對方協商出合解之方案。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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