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由:
1. 本公司向美國貿易商進口廢鐵,出口港是巴拿馬的Balbao。分三筆,共27個40"櫃。
2. 我們多次跟美國供應商要求訂倉時需要求10天以上的free day, 可是到港後,
船公司只提供7個日曆天的免費櫃場日 (free day)。
3. 後來我司因與美國供應商磋商價格與付款日期等,延遲該三筆貨物的提領。
4. 今年5月份船公司通知該三筆延遲費用共NTD665,500。後經磋商,同意打折。但因我司尚與供應商爭取負責部分,
船公司又取消打折決定。
5. 8/27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須支付 NTD665,5000。
問題:
1. 船公司demurrage延遲費用的適法性為何?進口商幾乎是任憑宰割。有哪一條法條規定這條收費及其收費標準?
2. 以CIF進口的進口商,並沒有主動選擇船公司,定倉,談定條件等,更未與船公司簽訂任何契約,為何貨物到港後產生的所有費用,進口商都得照單全收,一點議價權利都沒有?難道沒有任何法律可以保護台灣的進口商嗎?
3. 現在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我們可以自己提出異議嗎?
以上,請律師大德撥空解惑。謝謝!
A:
您好:
支付命令為非訟事件,
法院只作形式審查,並不開庭,(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
您有權於收到該支付命令後20天內自行向管轄提出異議(各法院網站有書狀範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
逾期,該支付命令與勝訴判決有同樣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
異議後,
該案件會轉為「起訴」,
日後由法官定期審理,
您就能了解對方請求延滯費之依據,
進而為訴訟上攻擊防禦。
由於不知本件相關文件內容,僅從法律規定簡要回覆如上。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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