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2年6月承包一裝潢工程,工程於102年8月9日全部工程項目完成,業主於7月28日提前驗收共計12項改善項目,本人安排木工與油漆工於8月9、10、12日共計8人次進行修繕,改善過後業主仍不滿意,故雙方電話協調8月22日進行第二次驗收並約定改善完即付工程尾款,故本人又安排木工與油漆工於8月23日進行第二次驗收共6項目之修繕,當天改善完畢後沒想到業主竟寄發EMAIL通知表示電視牆要拆除重做,電視牆部分在前二次驗收從未列入改善項目,且屬於業主個人美感不同所認定之瑕疵,我方認為電視牆之施作實已符合一般工程慣例,不應視為缺失項目。
目前業主要求解除合約,扣工程尾款五成,並要求我方於合約六十日工作天期限內解決,想請教律師:
1.所有工程項目早已完成,鑰匙也早已交付業主,業主解除合約是否合理?另驗收與修繕來來回回的時間是否不應計入合約期限。
2.關於電視牆部分因業主個人美感問題認定為缺失,是否可請第三方公證人釐清?業主單方苛扣工程款是否合理?
3.我方後續應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A:
您好:
1.所有項目皆已完成,業主解除契約顯無理由。依據民法494條之規定,必須瑕疵重要才能解除契約。依來函所
述,瑕疵僅為美感問題,應不得解除契約。
2.電視牆的問題,是此案比較大的問題,因為究竟是美感或者是瑕疵,恐怕雙方爭議很大,可能得訴訟了。
3.建議貴司應發存證信函主張已完工並修繕完畢,請求給付尾款。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事訴訟。
郭瑋萍律師敬上2752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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