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行文主管行政機關要求懲處某公務員,但主管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明顯官官相護。是否有其他救濟方式?
可以提出訴願嗎?公務員怠忽職守,小老百姓如何自救維護權益?謝謝您撥冗賜教,不勝感激。
A:
您好,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依訴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因此,如要提訴願,主要需有"行政處分"(如有收到公函)及您的權益受損之事實,方可以提出。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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