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一廣告公司,有一間配合的廣告公司積欠200多萬債務之後,宣告解散,現在我司想要申請支付命令,是否還有效力,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追討債務?
A:
您好:
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甚明,如您欲執行權利,應向清算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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