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99年承接一門窗工程.建商楊先生把業主錢請完.結果一毛都沒付給我.刑事我告他詐欺.民事我也告了.黑心建商期間變更公司負責人及更改公司名稱未告知.但是他沒有做清算動作.於是我就告新公司的負責人蘇小姐.民事我告贏了.可是最近發現新公司的負責人蘇小姐又把公司負責人改回楊先生.她們的用意大概就是債務都給楊先生背不打算付錢.(楊先生開庭時說他經營不善所以把公司賣給別人).既然楊先生說過公司賣掉.但是現在負責人卻又改回來是他.是否涉及詐欺.請問訴訟期間變更負責人可以嗎?
是否意圖規避債務?可告損毀債權及詐欺嗎 ?我如何做呢?
民事官司我勝訴.現在她們又要上訴.善心律師請幫我指點我該如何
A:
您好:
1.若您承接之工程的契約當事人對像是建商,則契約僅能對建商主張權利,故即便建商變更負責人亦不影響你對
該建商之權利及請求。
2.訴訟期間可以變更負責人。
3.若要以變更負責人為理由恐怕無法成立詐欺罪及毀損債權罪。詐欺罪是指對方一開始就沒有要付工程款卻詐騙
您來施工才有可能構成。至於毀損債權罪必須是您一審取得勝訴判決並有假執行名義後,對方卻惡意隱匿或處
分財產,這樣才有可能構成。
4.建議您仍積極去二審應訴,並取得勝訴判決。並考量若該建商確實都沒有財產了,是否考慮以和解方式來進
行,否則若該建商都沒有財產,取得勝訴判決恐怕也沒有實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郭瑋萍律師 27526111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