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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註記擔保疑問


王OO 發問於 2013-08-07 | 苗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我司現出售苗栗市土地一筆,對方支付部分價金,餘款則先用一本票擔保,惟該本票上註記「僅供擔保作為購買00地號用」。請問這本票是否違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屬於無效的本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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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3652e95ee="王 先生/小姐"]您好,我司現出售苗栗市土地一筆,對方支付部分價金,餘款則先用一本票擔保,惟該本票上註記「僅供擔保作為購買00地號用」。請問這本票是否違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屬於無效的本票呢?[/quote:73652e95ee]
您好: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因此,假若有與此相牴觸之記載,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就會變成無效本票。因此,若上開僅供擔保作為購地之用之記載,法院認定有條件擔任支付,就會被認為是無效本票,僅生一般債權債務之效力,而未發生票據關係之效力(相關判決,可參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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