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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王OO 發問於 2013-07-3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在2年時效最後1天寄存證信函,6個月內去法院訴訟,如果我們法院判決敗訴或是部分有理由部分勝訴的時候,我們還想要再上訴,是否會有時效的問題?我們要如何計算時效,弟二次時效是幾年呢?
例如2013年8月30日寄存證信函,2014年2月30日去法院訴訟,最後敗訴,請問時效是否已經超過2年,所以不能再提起上訴了?
有關於時效和訴訟是否有哪些問題,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呢?
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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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94dab4ec5="王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我們在2年時效最後1天寄存證信函,6個月內去法院訴訟,如果我們法院判決敗訴或是部分有理由部分勝訴的時候,我們還想要再上訴,是否會有時效的問題?我們要如何計算時效,弟二次時效是幾年呢?
例如2013年8月30日寄存證信函,2014年2月30日去法院訴訟,最後敗訴,請問時效是否已經超過2年,所以不能再提起上訴了?
有關於時效和訴訟是否有哪些問題,值得我們注意的地方呢?
感謝律師[/quote:c94dab4ec5]
您好:
一、時效不會有二次的計算問題,因此,仍然依原本的請求權來計算時效期間即可。
二、依民法第一二九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所以若向對方請求,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對方就收受送達,則時效中斷。再依民法第一三○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若有六個月內起訴,則時效即未完成。
三、另外,若是在時效期間內起訴就可以,就算有一方勝訴或敗訴,而有上訴之情況,因為訴訟是在時效期間內提出,不用擔心時效消滅的問題。不過,若判決確定後,就是另外重新計算時效的問題,條文如下,請參考。
(註:民法第一三七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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