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已經滿20歲女方滿15歲
女生有時會在我家住一個晚上或者兩個晚上才回家
女方因家庭背景特殊常常與家長不合
女方來我家出自於自願
自己本身並沒有勸誘或威脅
但很害怕因此被女方家裡提告誘拐未成年
所以最近她想在我家過夜我反而有點不敢讓他這樣
想請問律師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呢?
另外想問如果女方將來滿16歲是在雙方自願且非強迫下發生性行為
如果對方家長想提告請問會不會要負刑責呢?
謝謝~
律師
A:
您好:
只要對方未滿十六歲,不論什麼原因,都不建議與對方過夜。因為這與對方是否是基於自主意願全然無關,只要符合年齡的要件,不論是發生性行或猥褻行為,都會有因對方或其家長提出告訴,而被處以刑責的風險。因此,建議立即停止這樣的行為,俾免以身試法。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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