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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借貸問題 緊急


陳OO 發問於 2013-07-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跟朋友開公司 B為負責人 跑去跟A借錢 我並沒有同意 以兩人之名義之借款 當然沒有任何借據 借款之金額也是匯入B為帳戶,A方說我透過B去借款 ,事後A方叫B方與我公同分攤
並要對我提起法律程序 請問應該要怎麼處理 存證信函收到了 他說還要再寄律師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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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f8ec1b4cc="陳 先生/小姐"]我跟朋友開公司 B為負責人 跑去跟A借錢 我並沒有同意 以兩人之名義之借款 當然沒有任何借據 借款之金額也是匯入B為帳戶,A方說我透過B去借款 ,事後A方叫B方與我公同分攤
並要對我提起法律程序 請問應該要怎麼處理 存證信函收到了 他說還要再寄律師函來[/quote:ef8ec1b4cc]

您好:

借錢,這是屬於民法上消費借貸契約,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必須要以借款人確實收受借款惟成立要件。

在您提到的情形當中,倘若您確實沒有同意或授權B用您的名義向A借錢,而A也沒有把錢交給您的事實,那基本上在您與A之間就可能並不存在接待關係。但是當中如果A曾經向您求證而您沒有否認,或者是說A可以舉證證明您在借款當時您確實知悉卻沒有出面阻止,那就另當別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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