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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約內容有誤

合約內容有誤


OOO 發問於 2013-07-0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請教一下,前陣子本人與房東簽立了租賃合約,結果內容有誤,內容如下:租金每個月新台幣五千元整,甲方已收乙方方所預付月租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六千元整,預付期間從102/0601~105/0131
@@其實正確應該是把每月租金那邊打8千才對,
房東上次本約說要改,但最近一直連繫不上房東,請問,那這合約目前是有效力的嗎
其餘部分簽名蓋章都正確
只有上述地方key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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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只要雙方真意就租金為8000元, 且從您雙方的計算期間共32個月,計算起來即如同預付租金, 不過還是建議您能就誤載金額部分協同房東更正

洪國誌律師敬啟

呂錦峯

律師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另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理論上,您與房東簽訂之契約有效,惟依上述98條規定,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故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您與房東雙方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和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為之。所以從契約上來看,您與房東的租賃期間為32個月,且已預付租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六千元整,等於月租金為新台幣八千元整,亦可資證明租金約定伍仟元是誤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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