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最近公司要派外受訓需要簽切結書,但切結書內容有要求受訓後繼續服務時間
請問此種切結書是否為勞動契約的一種
是否可要求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提供相關資訊
A:
文章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其約定事項可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諸如工資、工時、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等等,均可於契約中加以約定,但其約定內容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所以您所說的切結書內容有要求受訓後繼續服務時間應為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而勞動契約,是指由勞方與雇主雙方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當然可以要求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提供相關內容來確認簽訂切結書的真正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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