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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合約續簽


翁OO 發問於 2013-06-25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以下問題跟您請教
本公司承攬某機房空調工程,實際執行後發現不敷成本,但仍有履行合約保固期內需履行之責任,而合約內有述,延續服務需求:保固期滿後,甲方得要求乙方繼續提供至多2次,每次不超過3年之延續服務。其中延續服務之軟硬體設備維護,每年費用不得高於本專案原契約軟硬體設備總價5%,其中要求必須配合延續服務及金額的部分是否合理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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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來信所詢,

1.貴司可先看本合約內有無諸如 "乙方於某種情形下,得拒絕延續服務"之條款。
2.如合約並無此等明文約定,則通常雙方仍可透過友好協商,以期尋求雙贏的解決之道。
3.如雙方仍無法友好協商解決,則依您所詢,貴司不願延續服務之理由為不敷成本,於此情形,貴司或許可考慮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規定,訴請法院要求本合約不再延續服務。至於貴司若擬提起民事訴訟,則須準備支出裁判費及耗費時間。

上 述 僅 係 初 步 看 法 ,敬供參考。若需進一步討論,則必須依個案具體資料而定。

黃維倫律師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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