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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約之有效性

合約之有效性


林OO 發問於 2013-04-2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甲方、乙方分別與丙方認識,丙方拿了一式兩份載明甲乙雙方為簽約人之合約書,請甲方簽名用印;其後,丙方拿著甲方已簽名之合約,給乙方簽名。
甲乙雙方並未當面簽約,且對合約內容沒有共同的認知;請問,此合約於法律上是否有效?又,可參考民法上哪些條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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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契約之成立生效,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訂定,也可由第三人代為訂定,按民法之規定,第三人為他人處理事務,可分為代理及使者,代理係由代理人「自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使者係在「傳達」他人意思表示,本身不為任何意思表示。次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至於使者部分,即無此限制。依您的說明,未論及甲、乙有無授與代理權給丙,且雙方均係自己簽約,丙似屬使者。
再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於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雙方在確認簽約主體和契約內容後,既然已達成一致共識,則契約即已成立。不論是否於同一時間、是否面對面,如兩造均以言詞或簽名等方式接受契約內容,契約仍有效成立。
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並無意思合致,不能單以書面就認為契約成立。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但於契約條款已記載甚明時,仍不得捨其文意而更為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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