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請問敝公司之前因與員工有僱傭契約糾紛,員工拒絕受領資遣費,所以公司辦理提存。現在員工告公司,提出之聲明是「確認契約存在」,請問公司能提反訴「確認收取權不存在或存在」嗎?至少確保萬一訴訟敗訴能取回提存物。謝謝。
A:
[quote:9f5d42c092="許 先生/小姐"]律師好,請問敝公司之前因與員工有僱傭契約糾紛,員工拒絕受領資遣費,所以公司辦理提存。現在員工告公司,提出之聲明是「確認契約存在」,請問公司能提反訴「確認收取權不存在或存在」嗎?至少確保萬一訴訟敗訴能取回提存物。謝謝。[/quote:9f5d42c092]
讀者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1、員工告公司主張確認契約存在,其主張基礎應該是主張貴公司之解雇不合法,請貴公司應妥善準備合理解雇及合理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以利訴訟準備。
2、倘貴公司勝訴,貴公司係合法解雇勞工或合法終止契約,該勞工是否得領取資遣費,必須該員工在訴訟中以預備合併之方式或另外於敗訴後主張,若未主張,貴公司提存之資遣費,並無被受領之虞。
3、倘貴公司勝訴,因貴公司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仍存在,貴公司尚必須給付非法解雇到判決確定前之薪資,倘該員工聲請強制執行,是還能從提存所執行該筆金額的。
4、至於貴公司提反訴主張確認收取權不存在,顯無必要!因訴訟上法官本就會審酌貴公司有無合法解雇!
5、若貴公司想提前領回,得依提存法第17條,主張提存出於錯誤而領回提存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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