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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李OO 發問於 2013-04-17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夫妻離婚後
有關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時效多久?
我100/7/1離婚 若依我倆的薪資收入
(婚姻只有九個月)他比我多約140萬
我是否可依法取得財產一半之分配?
他有在付房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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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若夫妻沒有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就「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個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時,則法律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指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另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您的狀況,必須先了解夫妻雙方離婚當天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範圍,於扣除所負債務後,再比較夫妻雙方財產之差額,由財產較少者向他方請求差額之半數,並不是單純直接由一方向他方請求財產之一半。另外,若房屋如果是在婚後購買,也是婚後財產的範圍,但應扣除房屋貸款(婚後負債)計算之。

A:  您好: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原則上自離婚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罹於時效。

又,若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之分配原則上是以夫妻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所負債務後平均分配。是以,若房屋貸款係婚前所負,並不會列入婚後負債之計算。

但因為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乃是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也就是說婚後的財產是雙方共同的貢獻而應該平均分配之規定,故不只是薪資收入,而是包含慰撫金、受贈、繼承及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外之所有財產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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