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生產五金類產品的製造工廠
為美國某品牌知OEM/ODM協力廠商,在台有分公司
年初時客戶下一了一筆金額不小的訂單,日前接已全部生產完畢.
(產品印有該公司LOGO因此無法轉賣)
若是客戶在此時通知下單錯誤,想取消訂單請問是否可依法規範?
A:
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貴司與客戶就該訂單既已經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自應依約履行,除非表意人對於該錯誤之表示並無過失,始可撤銷。
又,若欲解除該承攬契約於民法之規定,則須承攬人所為之工作有瑕疵且不為修補(民法第474條)或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絕對應遵守之期限(民法第502條第2項),定作人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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