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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徵收時適用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釋疑


志O 發問於 2013-03-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敝公司為一上櫃公司,有一土地日前遭某機關書面通徵收,試問公司擁有之土地遭徵收時,是否須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召開股東會決議是否接受國家之徵收?或是否僅由董事會決議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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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謂「土地徵收」係指,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國家高權之運作,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予適當補償之行政行為。故 台端所收受之「通知」,應係需用土地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所為之通知,以確定土地權利義務。而 台端對土地之所有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消滅。與 台端公司是否依公司法第185條召開股東會無關。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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